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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对矿业权严重失信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05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第13号令,公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三十条,适用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规范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矿业权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首先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登记的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除外)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对于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办法》规定为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办法》列举了四条较重行政处罚,包括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一年内因同一矿业权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等等。

同时,《办法》列举了九条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超越登记的期限、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未达到规范要求,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弄虚作假,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未达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未按照规定开展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尚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包括共伴生矿产)未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依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满三年的,由认定机关及时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停止公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三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提前向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机关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

此外,《办法》还规定,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等四种情形,应当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矿业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但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摘自中国黄金网)